湖南省青少年宫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湖南省青少年宫协会(缩写:湖南省青宫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湖南省青少年宫协会是由全省各类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其他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基地等青少年专门活动场所(以下简称青少年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宗旨: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党政工作大局、服务团队重点工作,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素质教育,服务青少年宫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正确代表青少年宫的利益,维护青少年宫的权益; (二)指导分会、地级市青少年宫协会和各青少年宫工作,组织工作交流和理论研究,开展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文体科技活动,提供信息服务; (三)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政策制定,为青少年宫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培训青少年宫工作人员,帮助他们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五)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和制定行规行约,并推动其贯彻执行,开展行业自律,发挥系统整体优势,开发、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高青少年宫的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面向社会拓展工作领域,密切同社会有关方面的合作,积极开展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青少年校外教育的国内、国际交流,逐步把青少年宫建设成为开放型、社会化、现代化的青少年校外教育文化机构; (七)承担政府、会员交由本团体办理的其他有关业务; (八)开展公益性项目和活动,探索非营利机构在服务社会方面的机制和运行模式。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或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提前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登记后,按照本团体的章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湖南省青少年宫协会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